律师随笔
离婚案件中争取抚养子女的证据
作者:张亮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10日
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的支付。(一)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提交双方的收入证明;
(二) 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离婚证据;
(三)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
3、母方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四)对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未成年的子女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子女单独随己方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己方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在线咨询
Email:82043782@qq.com
执业机构:山东环齐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3201110317934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环齐大厦A座1206室
积分:109698奖章:0点击量:592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