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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劳动关系的特征可作为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标志

作者:张亮律师  时间:2015年12月15日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兼有公法和私法的属性。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当从其特征入手进行分析: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包括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体的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本人,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但公务员、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农村承包经营户、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除外。
    二、双方当事人存在以指挥和服从为主要特征的从属性管理关系。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需要将其人身自由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其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用人单位应当按期向劳动者给付报酬。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关系,从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就将劳动者的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纳入生产过程。如果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并非用人单位日常业务的组成部分,则两者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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