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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婚内保证书的效力问题

作者:张亮律师  时间:2015年12月02日
    关于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但是其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当事人一方在保证书中约定有“净身出户”的条款也并非全都为法律所禁止。保证书是经过一方考虑后同意签署的,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对财产的归属有明确的约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那该条款就可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因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    但是,若书写该财产处分条款的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其在做出该意思表示时有被胁迫等情形,依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则,该条款亦属可撤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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