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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夫妻共同承担的认定

作者:张亮律师  时间:2015年09月28日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知,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经营活动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所负的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表现为以下特征:
第一、举债时间是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始于婚姻关系生效,终于夫妻关系终止。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婚前所付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也应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夫妻双方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但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的除外。
第三、举债的目的是为了家庭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家庭生活、生产经营。其一,是夫妻日常生活需要行为,包括夫妻一方以夫、妻或夫和妻的名义对外所行使的日常生活需要行为。不管另一方是否同意,该行为所形成的债务都被认定为夫妻债务。其二,如果是夫或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但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另一方也分享的,其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从我国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为抚养教育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治病所负的债务;
4.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6.婚前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8.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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