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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出差期间发病死亡是否属工伤

作者:张亮律师  时间:2015年04月19日
【案情】
2013114,南京某职工王某根据单位安排出差,当晚在一家宾馆休息,准备次日参加单位组织的培训。次日凌晨,同事发现王某靠不省人事,急忙向领导报告,后打120急救中心。医护人员赶到现场确认王某已死亡。尸检报告显示王某为猝死。
同年王某所在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王某为因工死亡。后未被认定工亡。王某的家属不服,将人社局告上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判决驳回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因公出差在宾馆休息的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可以认定工伤的相关规定,应认定工伤。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条第1款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5条第2款规定,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今后这类“因工外出期间”案件,已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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