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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哪些?

作者:张亮律师  时间:2014年11月20日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大量用人单位都主动和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劳动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但是,即使在深圳,也仍然有少数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妄图通过此举来逃避劳动法相关的制裁。虽然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争议负举证责任,但是,劳动者所有的劳动权利均依附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不能证明劳动关系就无法进一步向单位主张相应的劳动权利,劳动者在提供了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后,可以在劳动仲裁中更加便利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想证明劳动关系存在时要怎么
办?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除了劳动合同外,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还可以是:
 1 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最好有单位盖章确认)、职工花名册;
 2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外派证等能够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7、其它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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