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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张某工伤维权案件

作者:张亮律师  时间:2014年03月03日
案情回顾:
张某为A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20106月被A公司派遣到B公司工作,在B公司工作时遭到事故伤害,后A公司为张某申请了工伤认定,同年10月张某被认定为工伤,20115月经所在地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捌级。后张某与A公司协商享受工伤待遇问题,但A公司只允诺报销部分医疗费用,别的费用不予承担。因双方协商不成,故张某找到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该所指派张亮律师担任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劳动仲裁。
经询问张某及查询相关的证据材料,张律师发现A公司未给张某交纳工伤保险,而且张某手中只有一份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及医疗病例,缺少工伤认定书及其他的相关证据,而且对于停工留薪期张某也没有申请鉴定,张律师经张某同意及时帮助张某调取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工资明细及停工留薪期等证据及材料,后经开庭审理委托代理人张律师经张某同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据理力争指出A公司应承担张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最后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A公司支付给张某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12万元,本案得到圆满的解决。
 
律师点评:
本案中A公司未给张某交纳工伤保险且拒绝支付相关的费用,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张某治疗工伤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费、交通费等均应由单位承担。
张某的停工留薪期虽未经过相关鉴定,但其确实应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结合我省关于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相关规定,仲裁委裁决单位支付给张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合法合理。
因张某提出解除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有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因A公司未给张某交纳工伤保险,那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均应由单位承担。
综合本案来看,职工与单位确定劳动关系后单位应给职工交纳相应的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这是单位应尽的义务,如单位违反了法律规定未尽该义务,职工可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条,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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